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18 10:28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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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

  现将《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28日


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会见(探访)管理工作,提高改造戒治质量,根据《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见,是指通过远程视频开展监狱单位会见、戒毒单位探访以及亲情帮教等工作方式的总称。远程会见不改变“会见”“探访”“亲情帮教”等工作的性质。

  第三条 远程会见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对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远程会见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便民、惠民工程,作为现场会见(探访)的补充方式,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以现场会见(探访)为主的现状。远程会见应优先适用以下情况:

  (一)对积极改造(戒治)、表现突出的服刑(戒毒)人员的奖励措施;

  (二)对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服刑(戒毒)人员家属的便利措施;

  (三)因改造(戒治)工作实际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特殊措施。

  优先适用于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条件、范围、次数等有关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亲属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监狱、戒毒单位内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双方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戒毒单位的,可参考本办法,由一方服刑(戒毒)人员管理单位代其提出申请,对方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远程会见。

  第六条 远程会见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戒治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下述内容所指会见人、会见对象等表述的特定含义如下:

  (一)会见人,是指经监狱、戒毒单位批准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

  (二)会见对象,是指被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

  (三)远程会见系统,是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的简称,包含:部署在互联网运行的,供会见人使用的远程会见预约子系统;部署在内部专网运行的,供管理机关使用的远程会见管理子系统。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监狱、戒毒单位依照会见(探访)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服刑(戒毒)人员进行远程会见。

  第九条 具备远程会见资格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可以自行选择采用远程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十条远程会见应当由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监狱、戒毒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远程会见时长不超过25分钟。单次远程会见的会见人一般不超过3个。一次远程会见折抵一次现场会见(探访)。

  第十二条 远程会见实行“领号预约”机制,一次会见服务视为1个服务号源,司法行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远程会见设施情况和接待能力,预先设定本单位开放远程会见服务的具体日期(以下简称“服务日”)和“服务日”提供服务的号源数量。

  第十三条 “服务日”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司法行政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确定下一个月的“服务日”和服务号源数量。

  服务号源在会见系统中设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十四条 监狱、戒毒单位每月开放号源240个以上;司法局每月开放号源80个以上;司法所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远程会见服务,提供服务的,每月开放号源20个以上。

  第三章  预约申请

  第十五条 会见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会见官方网站(http://ychj.gdsf.gov.cn)或“广东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提出远程会见的预约申请;也可以到司法局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 拟多人参与远程会见的,应由其中一个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预约申请。以下将提出预约申请的经办人统称“申请代理人”。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远程会见前,会见对象在监狱的会见人应按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会见对象在戒毒所的会见人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带齐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证明会见人与会见对象关系的证件,到会见对象所在的监狱、戒毒单位认定与其亲属关系。监狱、戒毒单位负责登记备案并录入远程会见系统。

  第十八条 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代理人必须实名注册,必须实名登记会见人的基本信息;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申请代理人需带齐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会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网上提出预约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代理人登陆系统;

  (二)填报拟会见对象;

  (三)填报参与该次远程会见的所有会见人基本信息,以及与会见对象的亲属关系;

  (四)选定拟远程会见的场地(司法局);

  (五)选定号源,即拟远程会见的时间;

  (六)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写申请理由或特殊说明;

  (七)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在会见系统中代其填报申请信息。

  司法局负责如实填报申请代理人、会见人等申请信息。

  司法局代其提出申请后,应提供回执,告知预约的时间、地点和查询审批结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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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预约审批工作由会见对象所在监狱、戒毒单位负责。监狱、戒毒单位应根据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远程会见的内部审核程序,规范内部审批过程,安排专人每天登陆会见系统接收并处理预约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狱、戒毒单位应在自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会见申请超人数、超时长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会见等特殊情况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会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

  (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或不相符的;

  (二)有精神疾病的;

  (三)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

  (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四条 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

  (一)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

  (二)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三)被集训、禁闭期间的;

  (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

  (一)正在生理脱毒治疗期间的;

  (二)被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或接受单独管理的;

  (三)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六条 监狱、戒毒单位做出准予或不予远程会见决定,应及时登记到远程会见系统中。做出准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提前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以及批准远程会见的具体时间,并告知会见人远程会见管理相关注意事项;做出不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在远程会见系统上注明原因。

  远程会见系统应具备短信提醒会见人和审批结果查阅功能。

第五章  远程会见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见人应按约定时间提前抵达司法局会见场所。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无故迟到或爽约的,当月不再安排远程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事前通知、押解警力安排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会见对象准时抵达狱(所)内远程会见室。

  司法局(所)应参照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对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管控。司法局(所)远程会见室应配套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等。

  第二十八条 会见人应服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可以不予安排或者取消本次远程会见:

  (一)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予改正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呈现醉酒状态的;

  (四)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

  (五)易突发重大急病或引发猝死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的;

  (七)不遵守司法局办公场所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远程会见是一项惠民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司法局,是指县(市、区)司法局。中山、东莞两地指定提供远程会见服务的司法所或司法分局,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司法局权责。

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司法所可以提供远程会见服务。自愿提供远程会见服务的司法所,相应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责。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会见(探访)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会见(探访)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


  第二十九条 司法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实际到场人员身份。以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远程会见:

  (一)不在监狱、戒毒单位准予远程会见名单中的;

  (二)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与身份证明材料不符的;

  (三)身份证件过期或证件模糊、无法辨识真假的。

  第三十条 司法局核实会见人身份后,在安排远程会见前,应督促会见人签署《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会见人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远程会见过程的监视、监听工作主要由监狱、戒毒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应及时插话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中止远程会见:

  (一)使用隐语或外语交谈的;

  (二)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监狱、戒毒单位保密内容的;

  (三)会见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

  (四)其他有违反会见(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司法局工作人员应配合监狱、戒毒单位做好本单位会见室的现场管理工作。如遇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也可以主动中止远程会见。

  第三十三条 会见对象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可视情节停止会见对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远程会见资格;

  会见人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司法局可以建议监狱、戒毒单位停止相应会见对象的远程会见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的远程会见管理工作由原会见(探访)管理部门负责。司法局应指定一个部门做好上下级沟通衔接、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统筹管理工作,可以采用指定专职人员或全单位轮班方式安排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十五条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举止端正,言语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离岗;

  (二)故意刁难会见人或随意延长、缩短远程会见时间;

  (三)私自安排未经批准人员参与远程会见;

  (四)索取、接受会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

  (五)其他违反远程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司法厅负责做好远程会见系统的建设、升级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远程会见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参与远程会见工作的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远程会见系统,各自负责本单位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做好远程会见过程产生视频、音频等信息的存储和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狱、戒毒单位以及司法局,分别负责本单位会见室、会见设备、基础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戒毒单位监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需临时暂停远程会见的,应及时发送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基本原则如下:

  (一)因个别单位网络、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该单位负责通知受影响的监狱、戒毒所、司法局以及申请代理人;

  (二)因监狱系统、戒毒系统会见(探访)规定调整影响部分人员不能远程会见的,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受影响的申请代理人;

  (三)因系统升级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省司法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受影响的申请代理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远程会见是一项惠民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司法局,是指县(市、区)司法局。中山、东莞两地指定提供远程会见服务的司法所或司法分局,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司法局权责。

  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司法所可以提供远程会见服务。自愿提供远程会见服务的司法所,相应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责。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会见(探访)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会见(探访)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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