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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关于对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1201530467163。经查,该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警告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律罚[2019]7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7日
附法律条文:
《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