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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钟春华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关于对钟春华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钟春华,执业证号:14401199810599622。经查,钟春华律师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钟春华律师警告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律罚[2019]1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日
附法律条文: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