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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永国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关于对王永国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王永国,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451。经查,王永国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永国律师警告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律罚[2019]6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法律条文:
《律师法》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