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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林华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陈林华,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374。经查,陈林华律师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林华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律罚[2020]3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