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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2020-06-08 17:51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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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条文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70 年 8 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xx市。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表现积极,服刑七年后,被法院裁定假释。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假释前,罪犯李某所在服刑监狱就李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居住地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罪犯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假释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收集了意见书。

  经居住地司法局研究后,形成了评估意见,向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居住地司法局收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5日内送达了回执。李某到按时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居住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成立矫正小组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工和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四)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李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街道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通过向李某宣告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李某实施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随后对李某进行了警示教育,李某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来源丨省司法厅社矫局 https://mp.weixin.qq.com/s/masxagvdhm-jcll6bgsf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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