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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服广州市各区政府或市直属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2.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6.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8.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法定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有:
1.现场申请。直接到收案窗口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窗口咨询电话020-83555988,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2.邮寄申请。将复议申请材料邮寄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收件人: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555988,收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实名注册后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gzxzfy@163.com。
特别提示:
1.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证据材料)不得在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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