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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0232251号建议答复的函
雷爱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弃养宠物的处罚立法建议》(第20232251号)的建议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神寄托和丰富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弃养宠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城市流浪动物越来越多,随之带来影响城市环境、伤人、传染疾病和疫情、破坏生态等问题。你们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物质资金支持和科普宣传等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饲养宠物监管工作情况
饲养宠物已成为事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事关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社会治理问题。我市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多措并举,实施综合治理。
(一)强化组织部署,强化流浪宠物的收治工作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构建协作机制,强化开展流浪动物和野生动物收治工作。一是我市2009年公布实施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市公安局主管本市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2013年,市公安局建立广州市犬只留验所,近年来不断强化和推动流浪犬只的收置工作,同时开通了领养服务,市民群众可通过领养程序去领养,以“领养代替购买”的行为有效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二是为进一步推动各行政管理部门沟通与协作,2021年,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牵头建立了广州市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广州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定期召集犬只管理相关联席会议,为加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三是2022年初,广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区按照市的模式,成立区级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并要求各区督促各镇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建立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工作机制。四是指导督促各区公安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了区一级的流浪犬只救助队伍,并根据涉犬警情及群众投诉,及时开展流浪犬救助工作。五是加强和民间救助机构的沟通,特别是加强与亚洲动物基金会、广东省宠物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指导从事关爱流浪动物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如,指导越秀区阿派关爱小动物社会发展中心先后实施了“30天拯救计划-让它有家”“爱心春运,助它回家”等流浪动物救助项目,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六是抓实抓细野生动物救助保护工作,加强与市林业园林局、珠江水产研究所等单位沟通协调,形成各部门协调协作的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提高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筑牢防疫检疫屏障,扎实做好宠物疫病防控工作
1.筑牢防疫屏障,对犬只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加强对犬只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有效筑牢防疫屏障。一是组织各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托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共设置狂犬病免疫注射点517个,覆盖全市所有镇(街),方便市民的犬免需求。二是抓好每年的“春防”“秋防”行动,组织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在农村地区开展集中免疫行动,采用进社区、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犬只免疫。三是通过检查免疫档案、疫苗管理记录、随机抽查等,开展犬只免疫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向公安部门推送犬免信息。2022年,我市累计免疫犬只18.41万只,犬只免疫实现全覆盖。截至目前,我市已连续10年未发生人狂犬病病例,有效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
2.严把检疫关,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一是在全市各区镇(街)设立51个动物检疫便民申报点,由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依法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并在省政务服务网开通动物检疫网上申报渠道,实现一网通办、即时办。二是积极对接广州铁路公安、南方航空、东方航空、海南航空等相关单位,开展运输环节动物检疫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三是联合市公安部门到白云国际机场开展专项整治,打击使用非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托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动物诊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严把动物诊疗许可准入关,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动物诊疗行业有序发展。一是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督促各区依法实施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公开网上办事指引,严把准入关。全市现有动物诊疗机构约517家。强化执业兽医管理,规范执业兽医备案,目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共有备案执业兽医师约1350人。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动物诊疗有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日常监管工作方案,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动物诊疗规范化水平。2022年,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143人次,检查动物诊疗机构938场次,发现违法线索3宗。
(四)注重普法宣传,不断推动科学规范养宠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养犬宣传活动,提高市民依法、文明和科学养犬的自觉性。一是加强传统媒体的宣传报道。定期在省市新闻媒体通报广州警方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倡导依法养犬。二是依托互联网和城市户外宣传屏幕开展宣传引导。会同广州电视台、网易公司,制作文明养犬动漫视频,并依托互联网和城市户外宣传屏幕开展文明养犬宣传。2022年5月,我市举办《羊城论坛》,以加强宠物市场大家谈为主题,组织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专家、法律界人士、媒体人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探讨、共同推动科学文明养宠及进一步规范宠物市场管理。三是对犬主进行短信提醒。持续向养犬人发送倡导文明养犬、续期登记等各类服务类短信,目前已累计发送短信44万条。四是组织线下专场宣传活动。与新瑞鹏、福懋、瑞派等宠物诊疗机构合作,到286个社区和重点城市广场以义诊、派发文明养犬传单、宠物趣味活动等形式开展文明养犬专场宣传活动。五是联合镇街、乡村、社区、校园,面向广大市民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宠物知识宣传,引导宠物主人遵守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规范,不乱遗弃宠物,编印、发放动物诊疗宣传小册子、狂犬病防控知识挂图5000多份,提升科学规范饲养宠物的知晓率和守法意识。六是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多平台、多渠道、全覆盖开展宣传有关知识,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普宣传月活动,加强公众参与,及时应对“鳄雀鳝”等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网络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饲养宠物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人在宠物饲养管理方面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规范饲养宠物。宠物饲养管理和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物业服务人对于小区内宠物饲养违法行为有管理义务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规定,对于小区内不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物业服务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有主动攻击性或者携带传染病而遗弃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上述规定,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有携带传染病而遗弃的,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有主动攻击性而遗弃的,致人死亡、伤残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宠物饲养人遗弃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宠物饲养人遗弃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宠物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六)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宠物饲养者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七)将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宠物饲养者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2022年底,我市起草《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草案)》,拟对擅自放生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处罚。
(八)遗弃犬只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宠物饲养者遗弃犬只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深化监管联动,推动规范养宠
我市有关部门将坚持“治因”和“治果”并重,一是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与民间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强化开展流浪动物和野生动物救助、收治工作。二是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违法养宠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罚,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宠物饲养和流浪猫、犬的管理工作,深化部门间协同共治,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等提升监管合力。三是创新执法方式和手段,加大技术投入,充分运用科学化、智能化手段进行管理,提升智能化、专业化监管手段,不断优化我市养宠管理工作。
(二)强化意识导向,做好文明养宠法治教育宣传
我市将按照市“八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完善饲养宠物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提高饲养宠物普法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一是提升主流价值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养犬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宠物饲养者依法养宠,自觉遵守文明养宠行为规范。二是加大文明养宠宣传力度,创新文明养宠宣传形式,针对养宠人群的特征开展个性化宣传,特别是可以依托社会民间公益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曝光不文明养宠案例,提醒宠物饲养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养宠,避免冲动养宠。
(三)加强研究论证,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目前,法律法规仅有对境外野生动物、犬只的丢弃、弃养方面的规定,暂无专门弃养宠物方面的规定。接下来,我市将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探索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等进行精准立法,破解监管难题。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构建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各自职责梳理宠物饲养监管面临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度需求,适时启动立法的相关程序。二是推进信用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饲养宠物造成恶劣影响的宠物饲养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感谢你们对我市宠物饲养立法和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