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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0242041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4-04-01 14: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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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茵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广州市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写入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建议》(第20242041号)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会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于3月19日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在会有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商事调解具有非对抗性、灵活性等特点,有助于推动商事纠纷多元化、快速化、有效化。在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中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将我市商事调解实践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支持和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序开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市推进商事调解工作有关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培育商事调解组织,建立了由行业协会商会、行业骨干、法律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专业化调解员队伍。据统计,全市共建立商会(商事)人民调解组织63个,其中荔湾区成立全市首家区级商事调解中心,海珠区成立琶洲国际会展区域人民调解委员会、琶洲法律服务集聚区商事调解室等商事调解组织,白云区组建“工商联 司法所 社区法律顾问”的多元调解队伍。

  各类商事调解组织在推动化解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与法院建立“诉调衔接”机制、开展有偿调解服务、跨境商事调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28家民商事调解机构均与法院签订合作协议,作为特邀调解机构参与前置调解。再如,天河法院自2020年起推行“当事人支付低价 专业机构专人调解 法院诉调双向对接”的有偿调解模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如,商事调解组织吸收港澳及国外专业人才作为调解员,探索跨境商事纠纷调解新模式,开展跨境商事调解合作。

  二、《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立法有关情况

  《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下称《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按计划市政府将于今年5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案,市人大常委会在年内安排审议。市司法局作为《条例》的牵头起草部门,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等各项立法工作。

  (一)积极开展立法前期研究。2022年,市司法局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开展课题研究,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特点,总结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具有地方特色和问题针对性的立法专家建议稿,为《条例》立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多次组织实地调研、座谈广泛听取各方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并借鉴上海、深圳等城市立法经验,现已形成了《条例》初稿,正在开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网络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工作。《条例》初稿立足我市实际,拟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制度;三是规范调解活动,构建“大调解格局”;四是规范其他非诉化解方式,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五是建立健全各种化解途径的衔接联动机制;六是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与监督处罚等。

  三、关于代表建议的采纳情况

  收到代表建议后,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建议对《条例》初稿做了修改完善。有关采纳情况如下:

  (一)对调解活动做专章规范。《条例》拟专设“调解”一章,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和管理、调解员、调解活动、调解协议等内容。其中,商事调解作为该章的重要内容,下一步还将研究商事调解的内容单独设节的可行性。

  (二)鼓励和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例》初稿拟通过以下措施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发展:一是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等。二是鼓励有关主体在特定领域,如贸易、电子商务、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海事等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组织,鼓励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三是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园区、商业区等设立调解组织。

  (三)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收费。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条例》拟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并要求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遵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条例》初稿拟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优化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协调配合机制,畅通司法确认渠道。

  (五)综合采纳关于将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商事调解的主要机构写入《条例》的建议,但不具体表述机构名称。考虑到我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对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做了专门规定,即“本市设立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构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在穗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服务。”因此,《条例》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的规范不重复规定,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吸纳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跨境调解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加快推进《条例》立法工作,并将商事调解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加强商事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发挥商事调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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