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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白皮书(2017)
前言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司法部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和武汉等地开展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和施行,意味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地正式确立。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对法律援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需要对弱者、贫者给予平等地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服务。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同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1995年在全国率先挂牌成立,隶属广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以及承办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协调处理跨省、市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等。全市已建成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四级法律援助网络,截至2017年底,现有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12家,法律援助工作站369个。
数据来源和评价体系说明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处2017年1月至12月受理的15280起法律援助案件,包括10813起民事案件,4790起刑事案件以及217起行政案件。本报告中的数据将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处分为市级法援处和区级法援处,“广州市法援处”意为市级法援处,“各区法援处”意为广州市11个区级法援处。
本报告评价指标包括法律援助的总体情况、受援人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以及法律咨询情况等四项指标。法律援助的总体情况包括案件主体性质分析、各区法援处的援助情况、已结案件的人员办理情况和案件经济利益分析;受援人基本情况从各类案件的受援人数、受援人性别比例、各区受援人数以及受援人的身份信息四个方面分析;法律案件按照主体不同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分别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案件数量、案件原由以及案件承办情况的分析;法律咨询情况是从各区咨询人数、咨询方式、咨询案件的类型、咨询人员和处理方式五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一、法律援助总体情况
2017年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处共援助案件15280起,其中民事案件10813起、刑事案件4790起以及行政案件217起,民事案件占比高达68%,超过刑事案件的两倍,而行政案件仅占1%,三类案件的援助数量差距明显。在广州市各级法律援助处中,广州市法援处受理的案件数量为3872起,各区法援处援助案件共11948起。
图1-1法律援助案件主体分布
在所有受理的援助案件中,2017年广州全市法律援助已结案件9580起,未结案件4791起,总结案率为66.66%。民事案件的已结案件数量为6977起,结案率为68.75%;刑事案件中已结案件2502起,结案率为61.32%;行政案件中已结案件101起,结案率为70.63%,行政案件的结案率略高于其他两类案件。
图1-2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情况
(二)绝大多数案件由社会律师所承办2017年广州全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的完结案件中,社会律师承办案件8896起,占比高达98.8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案件61起,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案件40起,二者占比之和为1.12%。
表1-1已结案件的人员办理情况
(三)挽回经济损失主要来自民事案件2017年广州全市经法律援助挽回经济损失共23067.12万元,其中广州市法援处挽回经济损失11306.78万元,各区法援处挽回经济损失11760.34万元。
从案件主体上看,广州全市法律援助中心挽回经济损失主要来自于民事案件,为23066.82万元,其中包括广州市法援处11306.48万元和各区法援处11760.34万元。
图1-3法律援助处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二、受援人基本情况(一)民事案件受援人占主导2017年广州市共有21759人次接受法律援助,其中民事案件受援人16697人,刑事案件受援人4791人,行政案件受援人271人。民事案件受援人的人数远多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受援人的总和,民事案件受援人人数约为刑事案件受援人的3.5倍,约为行政案件受援人的61.6倍。
图2-1各类案件受援人数分布
(二)男性受援人占比达到80%2017年,广州全市接受法律援助人数为21759人,其中男性17583人,女性4176人,男女比例约为8:2,法律援助对象群体中男性远多于女性。
图2-2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性别分布
(三)法律援助对象主要为农民工农民工是2017年广州市法律援助对象最多的群体,广州市共援助农民工10171人,超过其他群体咨询人数的总和,其中广州市法援处共援助3359人,各区法援处援助6812人。其他群体的援助情况为:援助未成年人1689人,农民359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215人,老年人189人,残疾人185人,少数民族人士79人和军人军属13人。
图2-3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情况
三、案件分析(一)民事案件2017年民事案件的申请总数共10813起,包括由广州市法援处受理的案件2888起以及由11个区法援处受理的案件总共7925起。
图3-1民事案件数量分布
民事案件的案件原由中,“其他”案件共8173起,占申请总量的78.58%,为方便统计以及说明,本报告将案件原由为“其他”的案件剔除,剩余具有明确案件原由的案件共2640起。在这2640起案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数量最多,共607起,占具有明确案件原由的22.99%,占申请总量的5.61%;“其他劳动纠纷”次之,共579起,占具有明确案件原由的21.93%,占申请总量的5.35%。
广州市法援处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具有明确案由的案件共534起,数量最多的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各区法援处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具有明确案由的案件共2106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报酬”案件均为463起。
图3-2民事案件案由
2017年广州全市的民事已承办案件共6977起,占全市总申请案件的64.52%。在6977起已承办的案件中,广州市法援处承办2816起,占全市总已承办案件数量的40.36%;各区共承办4161起,占全市总已承办的59.64%。
案件承办情况可以分为两种:诉讼与非诉讼。广州市法援处承办的案件中,诉讼案件1335起、非诉讼案件1481起;各区法援处承办的案件中,诉讼案件1422起、非诉讼案件2739起;结合广州市以及各区的案件情况,全市的诉讼案件共2757起,非诉讼案件共4220起。
图3-3市、各区民事案件承办情况
在五种诉讼结果中,以胜诉居多。广州市法援处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的案件共有993起,占广州市法援处已承办诉讼案件的74.38%,占全市总已承办诉讼案件的36.02%;各区法援处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胜诉”的案件有918起,占各区已承办诉讼案件的64.56%,占全市总已承办诉讼案件的33.30%。
图3-4民事案件诉讼情况
非诉讼结果以“劳动仲裁”为主。广州市法援处已承办非诉讼案件中“劳动仲裁”共1194起,占广州市法援处承办非诉讼案件的80.62%,占全市总已承办非诉讼案件的28.29%;各区已承办非诉讼案件中“劳动仲裁”共1744起,占各区已承办非诉讼案件的63.67%,占全市总已承办非诉讼案件的41.33%。
图3-5民事案件非诉讼情况
(二)刑事案件2017年刑事案件申请总量为4791,其中广州市法援处受理的刑事案件共851起,各区法援处受理的刑事案件共3936起。
图3-6刑事案件数量分布
排除1起申诉案件,刑事案件中以“通知辩护案件”为主,广州市法援处共828起,占广州市法援处案件数的96.96%,各区共3589起,占各区案件数的91.18%。
表3-1刑事案件类型
2017年广州市已承办刑事案件共2502起,占全市总申请案件的52.22%。在2502起已承办的案件中,广州市法援处已承办案件为676起,占全市总已承办的27.02%;各区法援处已承办案件有1826起,占全市总已承办的72.98%。
图3-7刑事案件承办情况
各市、区级法援处对已承办刑事案件的已采纳情况为“承办人意见部分采纳”的案件数最多,全市共1334起,其次为“承办人意见全部采纳”,全市共572起,然后是“承办人意见未采纳”全市共397起,最后是“终止提供”全市共199起。
广州市法援处对已承办案件的意见采纳情况以“部分采纳”为主,其次是“未采纳”,然后是“全部采纳”,最后是“终止提供”;各区法援处对已承办案件的意见采纳情况与总体意见采纳情况一致,最多为“部分采纳”,其次是“全部采纳”,然后是“未采纳”,最后是“终止提供”。
图3-8刑事案件意见采纳情况
(三)行政案件2017年行政案件全市申请总数为217起,其中广州市法援处行政案件总数为130起,各区法援处行政案件总数为87起。
图3-9行政案件数量情况
从行政案件的案由分析,“申诉案件”的案件数量最多,全市共140起,其次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伤”案件,分别为46起和29起,“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全市仅有2起,而“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均为0起。
广州市法援处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最多是“申诉案件”,有86起,其次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35起。各区法援处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最多的也是“申诉案件”,其次是“工伤”20起。
图3-10行政案件案由
2017年行政案件已承办案件全市共101起,占全市总申请案件的46.54%。其中诉讼案件78起,非诉讼案件23起。
广州市法援处已承办的行政案件共64起,占全市总已承办63.37%,各区法援处已承办的行政案件共37起,占全市总已承办案件的36.63%。广州市法援处已承办案件中,诉讼案件44起,非诉讼案件20起;各区已承办案件中,诉讼案件34起,非诉讼案件3起。
图3-11市、各区行政案件承办情况
诉讼结果分为:“胜诉”、“败诉”、“撤诉”与“终止提供”,行政案件的诉讼结果以原告(受援人)“败诉”为主,全市共43起,其中广州市法援处28起,各区15起。
图3-12行政案件诉讼结果
四、法律咨询情况(一)法律咨询方式以来访为主2017年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提供的法律咨询58178人次中,来访咨询52288人次,占比高达89.88%;来电咨询5886人次,其中23人通过拨打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进行咨询,占比仅为0.39%;而网络咨询仅有4人次,无来信咨询人员。
图4-1法律咨询方式情况
(二)民事案件咨询相对刑事和行政案件较频繁在所有咨询案件中,属于民事案件的共27455起,占比为48.19%,其中涉及劳动纠纷14013起,涉及婚姻家庭9613起,申请损害赔偿3829起;属于刑事案件共4776起,占比为8.38%;属于行政案件3592起,占比为6.30%,包括请求社会保险待遇2981起,请求发给抚恤金和救济金439起,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44起,请求国家赔偿28起。
图4-2法律咨询案件类型情况
(三)农民工和女性法律咨询相对频繁2017年,广州全市法律援助处提供咨询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女性、老年人和农民,还有少数的残疾人士、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和军人军属。法律咨询人数最多的是农民工,达到34971人次,超过其他群体咨询人数的总和。其次是女性咨询23248人次,老年人咨询3234人次,农民1806人次,其他对象咨询人数低于1000人。
图4-3法律咨询人员情况
(四)75.66%的咨询能求助于法律援助2017年,广州全市法律援助处处理法律咨询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代书、在咨询中申请法律援助和引导向其他渠道求助,其中26起案件为代书处理,仅占0.53%;3740起案件在咨询中申请法律援助,占比75.66%,其中批准受理案件2317起;1177起案件引导向其他渠道求助,占比23.81%。
图4-4法律咨询案件处理方式
五、典型案例2017年7月6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收到荔湾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封表扬信。感谢法援律师毛平波等人,帮助245名海业某公司(派遣方)员工追回被某公司(被派遣方)拖欠1816.5911万元薪金。
2016年7月11日起,陆续有多名据称在某公司工作的劳动者来市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劳动者反映,他们是海业某公司(用人单位)员工,被派往该公司(用工单位)工作。因用人单位海业某公司拖欠工资和高温补贴、未购买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负责人不断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试图逃避义务,劳动者欲申请劳动仲裁。截至2016年7月底,该公司劳动者共有245人前来市法援处申请了法律援助。该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市法援处启动维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从群体性案件律师库中选取了具有丰富群体性案件办案经验的毛平波、李璟瑜、李红卫、马启翔律师办理该案。鉴于此案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市法援处高度重视,召集承办律师召开案件研讨会,统一办案思路、代理观点,妥善应对,并派本处业务一科林律师作为代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出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经荔湾区法院一审及市中院二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金额1816.5911万元,公司负责人关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二:苦等近六年体弱多病工伤女终获20万赔偿2017年2月22日,从化区太平镇菜地塱村的黎女士给从化区法援处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法律援助,情暖人间”八个大字。感谢法援处帮助她追回被拖欠6年的工伤赔偿。
2009年,黎女士在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作,8月24日下班期间被大货车撞至一级肢体伤残,被认定为工伤。起初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黎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决定由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于2010年12月前支付全部赔偿款。但直至2016年6月,公司依旧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款。在此期间,该公司股东擅自处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造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还申请注销了公司,拖欠黎女士赔偿款及利息20多万元。由于黎女士无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生活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她来到了从化区法援处寻求帮助。区法援处工作人员了解全部案情后,依法受理并指派有经验的律师承办。法援律师为其代书起诉状,向法院申请依法判决该公司的股东支付拖欠的赔偿款及利息。经过法援律师与该公司股东的多次协商及调解,最后双方就支付拖欠的赔偿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该公司股东按照协议及时支付了拖欠的赔偿款。
典型案例三:押金被扣低保老人无奈“打官司”讨说法2017年4月21日,白云区法援处接待了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谢先生,谢先生称正与他母亲曾经入住的白云区某养老院发生合同纠纷,其母离院后该院却拒不退还押金,想要“打官司”讨个说法。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谢先生愿意支付小额赔偿金,养老院全额退还押金。
经过进一步了解,谢先生家住同德街,并且作为老年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法援申请免经济状况审查的范围。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谢先生需要提交的相关主体资料和证据材料,并指引其在准备齐全后可就近到同德街法援工作站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4月24日,谢先生在同德法援站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援处结合同德法援站掌握到的情况,指派罗旭明律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承办案件。
调解过程中,养老院认为虽然第一份协议书是在2017年3月25日履行完毕,谢先生母亲也于当日离开养老院,但是双方还曾于3月9日签订住养期为2017年3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第二份协议书,该协议已签字生效,第一份协议书的押金理当转为第二份协议书的押金。调解员向养老院分析两份协议书属于两个法律行为,不应该混同。法援律师也提示谢先生临时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谢先生愿意支付小额赔偿金,养老院全额退还押金。
典型案例四: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外籍人士受援同意接受惩罚2017年4月20日,荔湾区法援律师收到一封巴勒斯坦籍外国人寄来的感谢信,感谢荔湾区法援处和法援律师跨越国籍、尽心尽力为其提供帮助。
不久前,莱斯芬姆(化名)被指控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被起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援处在审判阶段收到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依法指派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为其提供辩护,并给予莱斯芬姆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驱逐出境的处罚。但判决结果下来后,莱斯芬姆对附加驱逐出境表示不理解,其理由是他的身份是难民,他有联合国出具的难民身份证明,表示自己宁愿去第三国,也不愿意再回国。法援律师通过翻译耐心向他解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从情理法角度进行劝说,最终得到受援人理解,同意服从看守所管教。在接近中国农历春节之际,法援律师又写信向他致以新春的祝福,让莱斯芬姆在没有家人的异国他乡感受到亲人般的温暖。
典型案例五:开通绿色通道法援助力聋哑夫妇破镜重圆2016年12月18日,年迈老人刘某带着女儿马某和外孙女小玲来到天河区法援处,要求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女婿陈某同意离婚并支付女儿的扶养费和外孙女的抚养费。由于陈某有愿意扶养妻女的意图,在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曾静仪律师的帮助下,夫妻破镜重圆,签订了和解协议。
刘某的女儿马某患有听力和语言一级残疾,女婿陈某听力和语言二级残疾,外孙女小玲患有智力四级残疾。女婿陈某自小玲六岁起便没有照顾母女俩,马某和小玲一直居住在刘某家。但陈某仍很珍惜与马某间的感情,非常希望再与马某一起生活,互相照顾,但可能与丈母娘刘某间存在误解,两人关系才变成如今的僵局。
区法援处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免予审查,同时为马某和小玲开通“绿色援助”通道,并指派了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曾静仪律师承办该案。曾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且当事人情况特殊,拟从促成和解着手处理。
曾律师多次到陈某住处也联系不上他,只好将两案起诉至法院,希望陈某收到传票后能够主动联系。结果,由于陈某不识字,既不能接听电话也无法签收邮寄诉讼材料,法律文书送达陷入困局。曾律师在与经办法官沟通后,锁定陈某可能在家时间,由法警多次上门送达,最终将开庭通知送到陈某手上。随后,曾律师又来到了陈某户口所在地的经济合作社了解情况,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帮忙调解。
此时,陈某带着两位识字的聋哑人朋友来到了区法援处,要求申请法律援助。通过与陈某朋友的纸笔交流,区法援处明白了陈某愿意扶养妻女的意图。曾律师马上与刘某、马某和小玲联系,约上陈某一同前往到猎德居委会进行调解。为方便沟通,区法援处还请了手语老师现场翻译。同时,居委会作见证,并对该案作进一步关注和跟进。一开始,双方情绪激动,刘某态度强硬,曾律师从女儿和孙女将来有人照顾的角度出发,苦心劝导,刘某最终被解开“心结”,同意陈某与马某今后再次共同生活。小玲则表示为了方便照顾外婆,希望跟刘某一起居住,待刘某百年归老后再与陈某、马某同住。陈某同意每月支付小玲1000元的生活费。在猎德居委会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和解协议。
典型案例六:漫漫讨薪路民工维权910天挽回3万元2017年12月27日,来穗务工的广西桂平籍受援人蒙女士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回拖欠的工资3万余元,910天的维权路,法律援助一路相陪伴。
2015年6月26日,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蒙女士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受理其申请后,指派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指导蒙女士搜集证据材料,做好立案准备。蒙女士2015年6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0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蒙女士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2015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独资控股股东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虚构注册地址,并恶意转移公司资产。蒙女士于2016年1月2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人单位已经转移公司资产,用人单位住所地为虚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
承办律师调取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并前往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查询变更登记前后的所有股东身份信息,经过承办律师和执行法官、立案庭沟通后,承办律师建议蒙女士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案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8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股东对原用人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判决生效后,股东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30日蒙女士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此案经过劳动仲裁、执行、法院一审、执行,历时两年半,长达910天的讨薪路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