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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穗府规〔201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一批证明事项。
对附表列明取消的特定证明事项,不得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精神,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查、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备注特定条件下才能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备注栏中注明的条件实现时正式取消。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部门承担原部门职责的,由新组建的部门负责执行;部分职责调整到其他部门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执行。
附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