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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2020-05-15 10: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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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穗司发〔2020〕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各行政管理、执法单位,各区交通运输局,各区司法局:

  现将《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14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

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相关《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店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

  (四)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所导致,且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等客观原因消除后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不超过15日。

  (五)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减少座(铺)位或者增加1-2个座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

  (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货运车辆,且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消除后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货运车辆不超过15日。

  (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核查属实;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栏板,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等。

  (十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轻微情节: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十二)使用失效、伪造、编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

  (十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货运车辆,且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消除后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货运车辆不超过15日。

  (十四)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轻微情节: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十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营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六)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十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十八)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报告。

  (十九)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

  (二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已具备货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

  (二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

  处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二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台账资料、开放经营场所等,不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十)项。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现场提供台账资料、开放经营场所等检查内容,配合监督、检查。

  (二十五)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处罚依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现场按规定要求改正车辆容貌或车内卫生。

  (二十六)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

  处罚依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现场能够提供有效信息,经查询业务系统能确认相关营运资质。

  (二十七)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件处于制作中状态。

  (二十八)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件处于制作中状态。

  (二十九)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三十)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属于擅自占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普通公路、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十一)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在普通公路上或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十二)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情节:在普通公路上或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十三)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

  (三十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三十五)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

  (三十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未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三十七)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轻微情节: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

  (三十八)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轻微情节: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拆除。

  (三十九)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轻微情节:刚开始施工,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损坏。

  (四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情节:刚开始施工,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损坏。

  (四十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轻微情节:及时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四十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轻微情节:及时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四十三)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轻微情节:损害公路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四十四)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十五)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涉路施工活动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十六)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十七)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轻微情节:及时主动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十八)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处罚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轻微情节:于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十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轻微情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经执法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损坏、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五十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在违法施工期间,经制止立即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十二)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处罚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未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五十三)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五十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下,且未造成路面损害。

  (五十五)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五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十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十八)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十九)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十)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十一)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十二)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十三)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经首次告诫,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十四)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处罚依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未造成市政设施破坏,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十五)撒漏液(固)体物质损害路面

  处罚依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未造成市政设施破坏,经首次告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十六)触碰航标不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轻微情节:及时纠正,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六十七)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轻微情节: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时间在一周以内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

  (六十八)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且该航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可,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六十九)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

  处罚依据:《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限期内自行设置专用航标,且该航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可,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形。

  (七十)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在限期内向航标管理机关补充备案。

  (七十一)专用航标所有人或维护人不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处罚依据:《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在限期内向航标管理机关补充报送相关资料。

  (七十二)在航道上设置渔网、鱼栅、妨碍航行安全

  处罚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轻微情节:在非主航道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七十三)在公路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履行“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义务

  处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轻微情节:未建立检测事项台账,按期改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七十四)在公路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履行或违反“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的质量义务

  处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轻微情节:有未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或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未连续编号或抽撤和涂改情形之一,按期改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七十五)在公路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履行或违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质量义务

  处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轻微情节:1年内第1次查处,按期改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符合下列轻微情节,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

  (二)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

  (三)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家底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但属于首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逾期履行1个月内主动缴纳罚款。

  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加处罚款、滞纳金的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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