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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政策解读:
穗司发〔2020〕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司法局:
现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5月26日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二)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四)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五)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
(六)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能够及时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八)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九)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十)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交样本。
(十一)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交样本。
(十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十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十四)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十五)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全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文化、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