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k8官方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广州市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台暖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台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台办“惠台暖企”行动的要求,支持我市台资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如下“惠台暖企”措施。
一、保障稳岗用工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通过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参与基础建设
鼓励台资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与广州本地企业共同研发、共建标准、共创品牌、共拓市场,以多种形式参与我市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和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统筹项目推进
充分发挥各类涉台产业园区等发展平台优势,出台具有广州特色的招商引资政策,密切跟踪在谈台资项目进展,加快在建台资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促进项目加快落地见效,为台资企业参与本地项目提供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
四、加大财政支持
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社保负担
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六、落实税费优惠
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台资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台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强化金融保障
落实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相关政策,在市属金融企业2020年计划安排贷款额度中,首批设立5亿元台资企业专项信贷额度,支持台资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对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台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台资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利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鼓励研发创新
支持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广州市台企研发机构培育补助和台湾青年创新创业补助。对于申报台企研发机构培育补助项目,择优遴选符合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台资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给予每家企业补助80万元;对于申报台湾青年创新创业补助项目,通过“以赛代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给予每家企业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拓展市场
鼓励台资企业借助大陆电商平台发展跨境电商,开展线上供采对接,拓展网络零售和跨境电子商务。引导台资企业参与“网上广交会”、广州台博会等品牌展会项目拓展市场,对台资企业参与2020年广州市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推荐目录内的项目,按其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台资企业最多可获得2个线上展会项目支持。支持培育台商线上直播人才,推动台湾品牌孵化成网红品牌,并纳入《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整体规划。(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做好服务保障
主动做好台资企业服务工作,确保在穗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线上培训等形式,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服务。通过积极回应台资企业关切诉求,妥善化解涉台纠纷,切实维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对台资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各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