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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4〕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内审议项目的起草工作计划,特别是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同时,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
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内审议项目的规章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市司法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提请市政府审议。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局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定立法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司法局提前沟通并协商一致后,向该局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三、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各部门在规章起草工作中,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及立法技术规范,遵循依法立法原则,有关权利义务规范设置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规章送审稿的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时,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向市司法局送审时需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各部门在规章调研、论证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要问题,积极创新制度措施,突出广州特色,推动本市制度建设出新出彩。各部门要切实执行民主立法有关规定,将规章草案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积极拓展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主动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等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特别是有关立法草案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要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
四、充分沟通协调
在起草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牵头起草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和沟通,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在审核过程中,市司法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好、协调好部门间的分歧意见;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五、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当自评估工作启动之日起6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制订评估方案,明确立法后评估方式、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及组织保障等。立法后评估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要求,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对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意见,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预设评估结论取舍信息资料。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制度设计和实施绩效等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和建议等内容。经评估建议修改规章的,鼓励在评估报告中同时提出修改建议稿。各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全文及摘要(3000—5000字)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六、做好风险研判评估控制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舆论风险的规章项目,各牵头起草部门、立法后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风险研判评估,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应对措施,按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广州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年内审议项目(13件)
二、适时审议项目(6件)
三、调研项目(6件)
四、机动项目(3件)
五、立法后评估项目(11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