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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搬货时摔倒昏迷,3名同事见死不救!结果……
2024-09-12 16:07
来源:法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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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货工余某在搬货过程中

和同事发生冲突

之后

余某失足从车上摔下昏迷

而3位同事在其身边

竟选择视而不见

伤者因此错失最佳救助机会离世

谁来担责呢?

图片

近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一起案件

  3人对摔倒昏迷同事视而不见

  2020年9月15日,海鲜店老板温某从海鲜市场订购海鲜货品后,由司机陈某开车将货拉到罗湖区一酒店门口,车上同时载了余某、严某和何某三个货物搬运工,并且约定搬运工的工钱由老板温某支付。

  当车开到酒店进行货物搬运时,搬运工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当余某准备下车,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倒地不起(头朝下、腿搭在车上),此时何某经过便将余某的脚从车上搬下。货物搬完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离开现场。

  直到余某倒地十多分钟后,经过的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余某此时已离世。

  因此,余某的妻子和子女将老板温某、货车司机陈某及两名搬运同事诉至法院。

  法院:两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雇主温某、司机陈某、

同事严某和何某

是否应对余某的死亡

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雇主温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倒死亡,温某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司机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径直驾车离开,故其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事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但与其和严某争抢货物事件也有关联。在此情况下,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直离开,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事何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何某对余某摔倒及死亡并无过错,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径直离开的行为,从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排队秩序引发,其在下车时又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司机陈某、同事严某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司机陈某和同事严某对余某造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34元,同事严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01元。

  法官说法

  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指当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如果行为人先前的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进入危险状态,其应当在合理预见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义务人应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

  法官提醒

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见义勇为风尚

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有救助义务的人

应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

在避免对伤者二次伤害的情况下

及时、准确地对伤者实施救助

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和报警

还有哪些情况需要承担救助义务?

相关案例如下↓↓

  01

  男子网吧猝死超24小时无人发现

  律师:经营者应尽救助义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一名29岁男子在网吧猝死,靠在沙发上超24小时无人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后死亡。该网吧老板解释称,换班时店员以为他在正常休息就没有打扰。

  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突发疾病,经营者应该尽到救助义务。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在顾客突发疾病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首先,网吧老板和员工有没有定期巡视,及时发现顾客的异常情况。二是网吧员工是否在发现时立刻报警并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三是经营场所是否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备,是否对其员工进行过急救培训。如果网吧经营者和员工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02

  聚餐饮酒同伴死亡

  法院: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应担责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为失恋心情低落,与朋友王琪(化名)、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相聚喝酒。其间,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两人没有喝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车上休息,徐恬在车里面照顾她。然而,等徐恬醒来时,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死者父母将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琪没有对小秋过量饮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徐恬、陈朵作为共同聚餐者,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两人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她们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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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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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治网、广州政法、南方日报、南方 客户端、央视网、cctv今日说法、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封面图源网络,图文无关。*声明:本号所发布的文章中包含律师或专家解析等内容仅为其个人的专业意见表达,不代表本平台的任何观点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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