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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必须由委托人或声明人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并且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或盖章,不得委托代办。
办理委托(或声明)书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均应为年检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身份证、单位公章。
二、需要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的正文。如申请公证的文书有特殊要求或格式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参考格式。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
三、委托授权或发表声明的法律依据,如:委托涉及房屋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婚姻状况证明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四、受托人或声明书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