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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死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自然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办理死亡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死亡事实的材料,如: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③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三、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
①出生证、结婚证;
②申请人或死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何种关系;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