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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消费者“撑腰”!

文章发布日期:2024-03-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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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公证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具有证据力强、采信度高、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线上线下齐发力,预防纠纷与协助纠纷快速解决等特点。广州公证处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精选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宣介公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角色与实践,助力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01

  公证保全样板房现状,防止“货不对板”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对外销售一批全装修住房。售楼处的楼盘模型和样板房在销售后期将被拆除,为避免购房者认为实际房屋内部装修与样板房展示存在明显差异导致纠纷,该房地产公司向广州公证处申请对样板房全景式拍摄以及销售公示的书面展示和说明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处派员亲自到现场固定证据,并依法出具公证书。

  公证意义

  涉及不动产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会时常发生,因装配式建筑改革所产生的争议,需要保全和固定各种状况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处对商品房销售活动中楼盘项目现状固定证据,即使售楼处样板间是否被拆除,相关营销资料是否留存,都可以以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依据。既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也让开发商提前预防日后交付出现的消费纠纷,并让相关部门有处理依据,有利于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02

  公证保全网购全过程,助力消费者维权案

  基本案情

  黄先生在某网店购买一批衣服,在穿着过程中发现存在与网店销售说明不一致的情况,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经与网店协商退还未果,于是向公证处申请对其重新购买、收货、送检、封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鉴定结果出具后,连同公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解决纠纷。

  公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随着经济及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网购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最常见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假货,或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不予解决,可以通过公开销售渠道或者经营场所重新购买,对从购买到送检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本案中,公证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提出建议,采取全过程、多角度的保全证据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维护。

  来源 | 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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